《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即初级、中级、高级以及技师、高级技师。持有此资格证书可在全国通用,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待遇。此项工作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认,具体由国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执行、发证,并按批下发在职资格文件,全国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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